什么是专项复核?哪些情况下企业会被要求专项复核?专项复核应符合什么要求?
执行专项复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复核报告,该报告应由3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其中至少2名为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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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
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
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不需要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专项复核后由执行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复核时间B.相关责任C.履行的复核程序D.复核结论
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 )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专项复核后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复核时间B.相关责任C.履行的复核程序D.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