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不需要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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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专项复核后由执行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复核时间B.相关责任C.履行的复核程序D.复核结论
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 )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专项复核后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复核时间B.相关责任C.履行的复核程序D.复核结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
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 )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 Ⅰ.发行人 Ⅱ.主承销商 Ⅲ.申报会计师 Ⅳ.发行人律师 Ⅴ.证券交易所 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Ⅲ,Ⅴ D、Ⅱ,Ⅲ,Ⅳ,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