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款规定了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对于按照1934年证券法的13(a)或15(d)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某些人员要在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其已履行了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则这些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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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款规定了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对于按照1934年证券法的13(a)或15(d)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某些人员要在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其已履行了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则这些人员是:

A.首席审计执行官或同等职务的人员
B.首席财务官或同等职务的人员
C.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同等职务的人员
D.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或同等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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