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
A.审批
B.审核
C.核准
D.备案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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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提出申请。A.乡镇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A.5个B.10个C.15个D.30个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A.5个B.10个C.15个D.30个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A.每季度B.每半年C.每一年D.每两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A.每季度B.每半年C.每一年D.每两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形”是指()A.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B.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C.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D.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