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长期居住地是法院判决赔付的依据之一,根据《民法通则》,以下关于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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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长期居住地是法院判决赔付的依据之一,根据《民法通则》,以下关于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不除外

B、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C、住所地按最近的有相关证明的地址确定,如租房合同等

D、经常居住地按最近一年居住时间最长的地址确定,但要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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