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林某在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共计8000余元。浏阳区

题目内容(请给出正确答案)

个体工商户林某在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共计8000余元。浏阳区国税局在2008年4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在充分调查其日常经营账目和对其询问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林某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原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林某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对于税务局的罚款决定林某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B.市国税局是本案的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和浏阳区国税局为诉讼共同被告

D.若法院审理认为复议决定违法,则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84.【答案】ABD 【考点】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被告和一审判决【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费》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国税局是垂直领导机关,对浏阳区国税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只能向市国税局提起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告是复议机关,而不是区国税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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