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外汇局将名录上的企业按A、B、C三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不在名录的企业也可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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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新成立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不需持下列哪类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A、《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B、《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C、《税务登记证》副本D、《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关于企业分类管理,以下描述准确的是()A、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C、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D、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告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可不纳入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