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是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各方应分摊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通过共同海损牺牲以及共同海损费用来确定的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A.船舶产生共同海损后第一到港之日B.共同海损开始理算之日C.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D.产生共同海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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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案件,是由()处理的。世界各海运国家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都有自己的原则和规定,我国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规则》。
共同海损的理算
下列对船舶保险共同海损赔款的陈述错误的是()。A、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保的共同海损损失,其起因必须是由于保险危险引起的B、共同海损的赔偿金额必须以所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C、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同列为共同海损费用的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负责D、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和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应收收利息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目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理算规则是()。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北京理算规则C、东京理算规则D、伦敦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应以共同海损措施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