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关于商业信用证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是否跟单,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B.按可否撤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C.按议付方式,可分为公开议付、限制议付和不得议付信用证D.按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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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 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 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 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 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 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 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货,只要议付行同意凭出口商出具的担保书进行议付,收汇就不会有问题。A对B错
我某纺织品贸易公司与英国外商订立了一个出口T恤的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对方开来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通知银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我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突然接到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时,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如果发运不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货,只要议付行同意凭出口商出具的担保书进行议付,收汇就不会有问题。
关于商业信用证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是否跟单,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B、按可否撤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C、按议付方式,可分为公开议付、限制议付和不得议付信用证。D、按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