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总行审批核准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与客户建立实际授信业务关系,当申请使用额度时,须写明原因,提报总行分管副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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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总行审批核准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与客户建立实际授信业务关系,当申请使用额度时,须写明原因,提报总行分管副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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