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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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降级、降职处分

C.记过处分

D.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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